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积极追求,而是一种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未遂形态的成立通常以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为实现该目的而积极努力但未得逞为前提。然而,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并没有这种积极追求特定犯罪结果实现的主观心态。

例如,甲为了报复乙,在乙家附近的树林里放火,明知可能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最终火势失控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甲构成放火罪;如果火势被及时扑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认定甲构成放火罪未遂。因为甲对于是否造成危害结果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而非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从刑法理论和实践来看,未遂形态主要适用于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并且为实现这一目的采取了一系列行为,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目的,则构成犯罪未遂。而间接故意犯罪由于其主观心态的特殊性,难以确定行为人在未发生危害结果时的“未得逞”状态,因此不存在未遂形态。

总之,间接故意犯罪由于其主观上的放任态度,不符合未遂形态的构成要件,不存在未遂的情形。

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