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在看守所到判刑的时间没有固定标准,一般需要几个月到一年左右,复杂的案件可能会更长。

羁押在看守所到判刑的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案件的复杂程度是一个关键因素。简单的案件,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通常几个月就可能判刑。然而,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大量证据需要收集和审查,或者存在法律适用争议等情况,时间就会相应延长。

侦查阶段的时间也会有所不同。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一般会在拘留后的 3 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 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 2 个月。对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 2 个月。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 1 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1 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 2 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2 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3 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综上所述,羁押在看守所到判刑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但法律对各个阶段的期限都有明确规定,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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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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