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首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则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这种案件通常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者离婚自由的行为。
3. 虐待案(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虐待表现为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4. 侵占案。侵占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其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
1. 故意伤害案(轻伤)。
2. 非法侵入住宅案。
3. 侵犯通信自由案。
4. 重婚案。
5. 遗弃案。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是被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自诉案件的提起需要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具备相应的证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提起自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