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需要根据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是从取保候审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只是一种阶段性的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如果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工作仍未完成,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