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威胁罪的立案标准通常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多次实施恐吓威胁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采用恶劣手段进行恐吓威胁等情况,可能达到立案标准。
恐吓威胁罪,在我国刑法中主要体现在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罪名中。对于其立案标准,并没有一个绝对固定和统一的数值或情形规定。
首先,从行为的次数来看,如果行为人多次对他人实施恐吓威胁行为,即使每次的威胁程度相对较轻,也可能因为其行为的重复性和持续性而达到立案标准。
其次,考察行为造成的后果。若恐吓威胁行为致使被害人出现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那么通常会被认为情节严重,足以立案。
再者,威胁的手段也是判断是否立案的重要因素。例如,通过暴力手段、携带凶器进行威胁,或者在公开场合、利用网络等广泛传播的方式进行威胁,其危害性更大,更容易达到立案的程度。
此外,还要考虑威胁的内容。如果威胁的内容涉及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安全、重大财产安全,或者涉及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也可能会被立案侦查。
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恐吓威胁行为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行为的危害性、社会影响等,以确定是否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恐吓威胁罪的立案标准并非单一和绝对的,而是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