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效力是刑法适用的重要范畴,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关键意义。

首先,空间效力方面。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是基本原则,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属人管辖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保护管辖权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权针对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其次,时间效力方面。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失效时间包括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明示废止是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废止的日期或者其他有关的法律文件中明确废止刑法的有关规定。默示废止是由于新法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使旧法自行废止。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从旧原则;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法,即从轻原则。

总之,明确刑法的效力范围,有助于准确适用刑法,实现刑法的公正和权威,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效力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