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刮蹭后第二天主动投案是否算逃逸,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一般来说,如果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及留在现场处理,而在次日主动投案,有可能被认定为逃逸,但最终结论仍要综合多种因素确定。
交通肇事逃逸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在轻微刮蹭的情况下,第二天主动投案是否算逃逸,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首先,逃逸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如果当事人在刮蹭后,明知发生了事故,但故意离开现场,不履行报警、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等待处理等法定义务,那么即使第二天主动投案,也可能被认定为逃逸。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事故当时确实没有意识到发生了刮蹭,或者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如突发疾病、紧急避险等)无法立即留在现场并报警处理,在第二天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主动投案,并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相关证据,那么这种情况可能不会被认定为逃逸。
此外,交警部门在判定是否属于逃逸时,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事故现场的情况、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破坏现场等行为。如果事故现场没有留下明显的证据表明当事人在当时有逃避责任的意图,且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并非故意逃避,那么被认定为逃逸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总之,轻微刮蹭后第二天主动投案是否算逃逸,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由交警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判定。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如实陈述事情经过,提供相关证据,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