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裁量原则包括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

刑罚裁量原则是指在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这是刑罚裁量的首要原则。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各种情况,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只有全面、准确地掌握犯罪事实,才能为正确量刑提供基础。比如,在判断犯罪的性质方面,不同性质的犯罪往往对应着不同的刑罚幅度。对于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存在显著差异,刑罚的轻重也截然不同。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意味着量刑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刑事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法定刑,以及量刑的具体情节和幅度。法官在裁量刑罚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例如,刑法对于某一罪名规定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三年或高于七年的刑罚,除非有法定的减轻或加重情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刑罚裁量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犯罪人的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就重,所判处的刑罚也应相应较重;反之,如果犯罪人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小,所判处的刑罚就应较轻。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的公平与正义,旨在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和精准化。

此外,刑罚裁量还会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例如,犯罪人在犯罪后有自首、立功等表现的,通常会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累犯等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则可能会从重处罚。

总之,刑罚裁量原则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体系,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和准确。

刑罚裁量原则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罚》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就是刑罚裁量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是我国审判机关长期以来量刑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和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