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免于起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免于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的一项权力行使。

当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就可能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

免于起诉的意义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法的谦益性原则,即对于一些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将其推向审判程序,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过度的法律追究,给予其改正和回归社会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免于起诉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没有过错或者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谴责。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不通过刑事审判程序进行处罚,但可能会有其他的行政或民事责任需要承担。

另外,免于起诉的决定必须基于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证据审查,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检察院在作出这一决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影响等。

总之,免于起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其目的是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的前提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免于起诉是什么意思(0)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