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一般没有结果加重犯。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遗弃罪本身并未设置结果加重犯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例如抢劫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就是结果加重犯。然而,对于遗弃罪来说,其重点在于考察遗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遗弃的情节恶劣程度等方面,而不是以造成的某种特别严重的结果来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
遗弃行为的情节恶劣,通常包括由于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被害人因生活无着流离失所,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身体重伤甚至死亡的等等。但即便出现了严重的后果,也并非直接构成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而是在综合考量各种情节后,对犯罪人的量刑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遗弃罪以及量刑的轻重,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遗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被遗弃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遗弃人的经济能力和扶养义务的履行可能性等等。
总之,遗弃罪在法律规定上不存在明确的结果加重犯,其定罪量刑是基于对整个遗弃行为的全面、综合评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