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传唤次数一般没有明确的法定限制,但应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

在执法实践中,警察传唤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相关信息、调查案件事实等。传唤次数通常没有严格的法定数量限定。然而,每次传唤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并且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

警察传唤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传唤分为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口头传唤应当在现场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书面传唤则应当出示传唤证。

如果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在前期的传唤中未能获取足够的信息、证据,或者出现了新的情况和线索,警察可能会再次进行传唤。但这种传唤不能是随意的、无根据的,必须是基于案件调查的需要。

同时,传唤的时间也有规定。一般来说,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被传唤人。

如果被传唤人认为警察的传唤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向相关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总之,虽然警察传唤次数没有绝对的限制,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的公正、合法和有效性。

警察传唤次数有限制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