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可能构成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网络赌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网络赌博的参与者,通常可能触犯赌博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如果是组织、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则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聚众赌博,一般是指组织、召集较多的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认定“聚众赌博”要考虑参赌人数、赌资数额、组织次数等因素。
以赌博为业,是指将赌博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或者经济来源。
而开设赌场罪,对于“开设”的形式,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
网络赌博具有隐蔽性强、涉案面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它不仅导致个人财产的巨大损失,还可能引发家庭破裂、债务危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参与网络赌博还是组织网络赌博,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严格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稳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为了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应远离赌博,包括网络赌博这种新型的赌博形式。同时,如果发现身边有网络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