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属于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通常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挪用资金罪虽然并非公职人员所犯,但从广义的职务犯罪范畴来看,它也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判断挪用资金罪是否属于职务犯罪时,关键在于其犯罪主体的职务属性以及犯罪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其所在单位中承担着一定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他们利用这种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对单位的资金进行非法挪用,从而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益和正常的管理秩序。
这种行为与职务密切相关,是凭借其在单位中的职务地位和所赋予的权力得以实施的。如果没有相应的职务,就无法获取对资金的支配权和管理权,也就难以实施挪用资金的行为。
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挪用资金罪的特点在于其主体主要集中在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领域的工作人员,但同样是对所在单位的职务操守和职责的违背,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管理混乱。
总之,挪用资金罪在法律上被明确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且从其犯罪构成和特点来看,应当被视为职务犯罪的一种。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和惩处,有助于维护企业和单位的正常运营秩序,保护单位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