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本质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获取信用卡的使用权限。这种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它破坏了金融机构正常的信用卡发行和管理秩序。金融机构在发放信用卡时,通常会进行严格的身份审核和信用评估,以确保信用卡被发放给合法、有信用的申请人。而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绕过了这些正常程序,使得金融机构的审核机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其次,这种行为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损失。骗领信用卡的人往往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根本没有还款意愿,导致信用卡欠款无法收回,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此外,这种行为还可能为其他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例如,犯罪分子可能利用骗领的信用卡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于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人,将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法律的制裁旨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
总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犯罪行为,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