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讯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具体明确的单独条款规定。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传讯是一种常见的侦查措施和司法程序中的行为。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专门为传讯设立一个特定的条款来明确规定,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都涵盖了传讯这一行为。
传讯通常是指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或者调查。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为了获取案件相关信息,可能会依法对嫌疑人进行传讯。
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定都与传讯存在关联。比如,关于侦查措施的规定,明确了侦查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这其中就可能包含传讯。再如,对于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要求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司法机关有权依法传唤证人作证。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对传讯的程序、保障被传讯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例如,传讯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采用非法手段强迫被传讯人到案;被传讯人在接受传讯时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等。
总之,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明确“传讯”在具体的某一条款中,但通过一系列相关规定共同构建了传讯的法律框架和规范要求,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公正、有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