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
寻衅滋事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其常见的行为表现多样。
首先,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这里的“随意”强调的是行为人无故、无理由地对他人进行殴打,不要求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只要实施了殴打行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比如在大街上,行为人毫无缘由地对路人拳打脚踢。
其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追逐他人是指对他人进行追逐,使他人处于恐慌之中;拦截他人是无故阻拦他人的正常通行;辱骂他人即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攻击他人;恐吓他人则是以威胁的方式使他人感到害怕。例如,在学校门口拦截放学的学生,并对其进行辱骂和恐吓。
再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拿硬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无故破坏公共或私人的财物;占用公私财物则是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财物。比如在商场里,强行拿走商品不付款,或者无故砸坏店铺的设施。
最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公共场所通常包括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公园等人员较多的地方。起哄闹事可以表现为制造混乱、大声喧哗、故意引起群众恐慌等,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法律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