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登记保存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而证据登记保存,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对相关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措施通常适用于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中。

刑事强制措施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和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它们是基于刑事诉讼的需要,并且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而证据登记保存更多地侧重于对证据的管理和保全,以确保行政机关在后续的执法过程中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决定。

在法律性质上,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证据登记保存则是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能够获取有效的证据。

总之,证据登记保存与刑事强制措施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目的和法律性质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证据登记保存是否是刑事强制措施(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