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被取保候审的人员能否坐高铁,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执行机关的规定。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江苏,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通常是可以乘坐高铁的,但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被限制了所有的行动自由,但行动自由是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需要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需要乘坐高铁前往其他地方,应当提前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出行的目的、行程和时间等信息。

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的性质、被取保候审人的表现以及出行的必要性等因素来综合考虑是否批准。如果批准,可能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按时返回,不逃避诉讼。

另外,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或者企图逃跑等,执行机关有权变更强制措施,例如逮捕。

总之,在江苏,被取保候审人员能否坐高铁不是绝对的,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被取保候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执行机关的要求,积极配合案件的处理,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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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