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诋毁他人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首先,主观过错是指发朋友圈者在实施诋毁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仍然积极为之;过失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名誉,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
其次,违法行为表现为在朋友圈中发表了不实、侮辱、诽谤等贬低他人名誉的言论。这些言论可能是虚假的事实陈述,也可能是恶意的评价或侮辱性的语言。
再者,损害后果通常体现为被诋毁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这种损害可能是在其工作、生活、社交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导致他人失去工作机会、社交关系破裂等。
最后,行为与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正是因为在朋友圈发表的诋毁言论,才直接导致了被诋毁人名誉受损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朋友圈诋毁他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在判断是否构成诋毁时,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仅凭一方的陈述。同时,朋友圈作为一种公开的社交平台,其传播范围和影响力也会在认定构成要件时被考虑在内。如果发布的诋毁言论被大量转发、评论,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会更加严重。
此外,法律对于名誉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每个人在使用朋友圈等社交工具时,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名誉和权利,避免因不当言论而引发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