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贷款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数额标准可能会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

在认定贷款诈骗的数额时,通常会综合考虑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贷款数额、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数额等因素。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数额会累计计算。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诈骗的行为和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虽然在贷款过程中有一些欺骗手段,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只是为了暂时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并且有积极还款的意愿和行为,那么一般不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贷款后的用途、是否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否有逃避还款的行为等等。如果行为人将贷款用于挥霍、赌博等非法活动,或者在贷款后携款潜逃、肆意挥霍贷款、隐匿贷款去向等,往往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总之,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各种因素来准确认定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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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