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构成要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重要前提。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行为未被发觉时,也可以是犯罪行为已经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亲自到司法机关投案,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司法机关投案,在亲友的陪同下投案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其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是自首不可缺少的条件。如实供述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要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隐瞒或者编造重要情节。这里的“主要犯罪事实”通常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只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而隐瞒了其他重要事实,或者在供述中避重就轻、推卸责任,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判决前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仍然可以认定为自首。
总之,自首的构成要件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确保准确、公正地适用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