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可能会在犯罪嫌疑人违反相关规定时被没收。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在一些情况下,保证金是可能被没收的。
首先,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那么执行机关有权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其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上述规定,也有权决定没收保证金。
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让其签字确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总之,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没收是为了保证取保候审制度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督促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