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此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还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里的“不正当利益”,通常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行为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其次,行为方式是给予财物。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还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
最后,要求给予财物的数额较大。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通常有明确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者给予财物的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或者对方并非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都不能构成此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贿的背景、目的、手段、数额、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等,以确保准确、公正地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