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是遗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所规定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理解遗弃罪时,需要明确几个关键要素。首先,主体方面,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这种扶养义务可能源于亲属关系,如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如夫妻之间。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这里的拒绝扶养,既包括不提供经济上的供给,也包括不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
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遗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行为人的动机和手段等。如果遗弃行为导致被遗弃人重伤、死亡,或者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等严重后果,一般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弃罪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事实证据。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社会伦理和公共利益等因素。遗弃行为不仅违背了家庭伦理道德,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设立遗弃罪的目的在于保护那些无法独立生活、需要他人扶养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任何人都不应漠视自己的扶养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