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田里电黄鳝可能犯法。
电鱼是一种对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有着严重危害的非法捕捞方式。在农田里电黄鳝的行为,通常也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首先,从渔业资源保护的角度来看,电鱼会无差别地伤害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包括幼鱼、小鱼和各类水生动物的卵等,这对水域生态平衡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黄鳝虽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鱼类,但它同样是水域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
其次,电鱼的行为还可能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电鱼设备的使用不当容易导致操作人员触电伤亡,也可能对周边人员的安全造成隐患。
再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规定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此外,即使是在农田这种相对特殊的区域,也不能随意进行电黄鳝的行为。农田的水域通常与其他自然水域相通,电鱼行为可能会对整个水域生态产生连锁影响。
总之,在农田里电黄鳝大概率是违法的,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也为了自身的安全和避免法律风险,应杜绝这种行为,选择合法、环保的方式获取黄鳝或其他水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