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下一步可能是解除监视居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逮捕,也可能进入起诉和审判阶段。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等工作仍在继续进行。

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案件的侦查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证据已经充分,可能会解除监视居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相对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限制较小。

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逮捕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在监视居住期满后,如果侦查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经过审查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总之,监视居住后的下一步具体情况取决于案件的侦查进展、证据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监视居住下一步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