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无罪释放不一定非要满 37 天。
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如果发现被拘留的人无罪,或者有其他不应当拘留的情形,是可以提前释放的,并非一定要等到 37 天。
另外,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应当逮捕,那么也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此时公安机关也会释放被拘留的人。
总之,刑事拘留无罪释放的时间,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审查决定,不一定都要等到 37 天。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会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