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传唤不一定构成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而公安传唤是公安机关通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一种措施。
在判断公安传唤是否构成自首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之前,并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愿和行为,只是因为接到传唤而到案,并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一般不被认定为自首。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公安传唤之前,已经有了主动投案的想法,或者在接到传唤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罪行,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被认定为自首。
例如,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内心一直感到不安,正准备主动前往公安机关交代问题时,接到了公安机关的传唤,到案后能够毫无隐瞒地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
但假如犯罪嫌疑人在接到传唤后,试图隐瞒或者编造部分犯罪事实,或者在供述过程中避重就轻,那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总之,判断公安传唤是否构成自首,不能仅仅依据接到传唤这一行为,而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愿、到案后的表现以及供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