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唤到案不一定构成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口头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情况。

首先,口头传唤不同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口头传唤后,主动、自愿地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了一定犯罪证据,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再被口头传唤到案的,通常难以认定为自首。

判断是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如实供述罪行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如果仅仅是因为侦查机关的强制力或者压力而到案,并且在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罪行,或者存在隐瞒、歪曲事实的情况,那么就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侦查机关通过前期的调查已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只是先以口头传唤的方式要求其到案,而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到案,并且其到案并非出于主动认罪的意愿,那么不能认定为自首。

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口头传唤时,没有任何抗拒或者逃避的行为,积极配合到案,并在到案后毫无保留地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下,更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

总之,口头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动机、态度和供述情况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口头传唤到案是否自首(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