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在立案标准方面,法律有明确且具体的规定。除了上述提到的常见情形,还包括:(一)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追诉: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2.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3.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4.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5.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6.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7.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1 项至第 6 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8. 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和立案追诉,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影响、获利的数额等多方面因素。同时,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和加强打击力度,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设立,旨在保护社会的道德风尚和文化环境,防止淫秽物品的泛滥传播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