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开设赌场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或者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

首先,“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主观要件。这意味着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在客观方面,常见的情形包括:

其一,聚众赌博。聚众赌博通常表现为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其二,以赌博为业。这是指长期反复从事赌博活动,把赌博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或者经济来源。

其三,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情况日益增多。建立赌博网站,为参赌人员提供投注渠道,即构成犯罪。

其四,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即使自己不直接接受投注,但为他人利用该网站组织赌博提供了条件和便利,也属于犯罪行为。

其五,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他人投注的,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

其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即使没有直接参与开设赌场的具体操作,只要参与了网站的利润分配,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新型的赌博形式和行为,也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准确的定性和处理,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开设赌场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