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是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是一种对特定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包括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因年幼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等。

“负有扶养义务”,通常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家庭关系等而产生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例如,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也有扶养义务。

“拒绝扶养”,是指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等。

“情节恶劣”,一般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恶劣;被遗弃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多次遗弃屡教不改等。

遗弃罪的设立,旨在保护那些在生活上依赖他人扶养、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道德。同时,也对那些违背扶养义务、漠视他人生命和尊严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弃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遗弃行为的具体情况、造成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判。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