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会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及时查明案件情况。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一般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 10 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 日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可达 37 日。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批准程序。
这些刑事强制措施在适用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进行,同时也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