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般难以直接认定为贿赂罪。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贿赂罪主要是指行贿罪和受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然而,性贿赂作为一种非物质性的利益,在法律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性贿赂不像财物那样具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和价值衡量方式。
法律对于贿赂的界定通常侧重于财物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这是因为财物的给予和收受能够相对清晰地被认定和计算。但性贿赂的性质较为特殊,难以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其价值和影响。
此外,将性贿赂纳入贿赂罪的范畴还需要考虑证据收集的难度。性贿赂的发生往往较为隐蔽,难以获取确凿、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存在以及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关联。
不过,尽管性贿赂在现行刑法中难以直接被认定为贿赂罪,但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性贿赂与其他财物贿赂相结合,或者能够通过其他法律规定对相关行为进行惩处。例如,如果通过性贿赂获取了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可能会以其他相关的经济犯罪进行追究。
总之,性贿赂在我国目前的刑法框架下,一般不直接构成贿赂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可以被忽视或纵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对于此类问题的法律规制也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