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适用减刑的情况主要包括: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没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然而,并非所有犯罪分子都有资格获得减刑。

累犯,由于其具有较高的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害性,通常在减刑的适用上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要求更高。他们在刑罚执行期间,不仅需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还必须有重大立功表现,才有可能获得减刑。

这是因为上述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如果对这类犯罪分子的减刑条件过于宽松,可能会削弱刑罚的威慑力,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判断犯罪分子是否能够适用减刑,需要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等多个因素。法律通过严格限制部分犯罪分子的减刑条件,旨在实现刑罚的公正和有效,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不能适用减刑的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