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贪污贿赂罪是一类严重破坏国家廉政建设和经济秩序的犯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单位受贿罪则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这些罪名的设立旨在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贪污贿赂罪都包括哪些罪名(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