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要件: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的目的是徇私、徇情。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不能以本罪论处。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乃是国家实现法治的重要环节。而司法公正,则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追求。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这意味着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
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例如,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对应当起诉的案件不起诉,对应当判处刑罚的罪犯故意不判处刑罚等。
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既包括故意违背事实真相,也包括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作出不公正的裁判。
需要指出的是,认定徇私枉法罪,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只有在各构成要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以徇私枉法罪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同时,对于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