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是极其危险和违法的。这种行为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性质相当严重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其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同等的危险性。

如果已经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却故意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就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此罪的认定主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危险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其行为确实导致了病毒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高度危险。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稳定。对于此类犯罪,司法机关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的防控规定和要求,做好自我防护,同时避免传播病毒,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涉嫌什么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