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等。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犯罪分子可以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首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可以”意味着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其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也是长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能够更全面地体现对这些严重犯罪分子的惩罚。

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的附加,是为了对犯罪分子进行更有效的惩罚和防范。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能够限制犯罪分子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防止其再次利用政治权利危害社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剥夺的期限。

总之,刑法中关于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规定,是为了实现刑罚的公正和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刑法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哪些犯罪分子(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