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具体犯,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
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是具体的某一种犯罪,而是一个涵盖多种犯罪行为的类别。在我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了多种具体的罪名,例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这些罪名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方式和对象各有不同,但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之所以将这些不同的犯罪归为一类,是因为它们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共性,即都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或损害。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这种不特定性意味着犯罪行为可能影响到的对象和造成的后果难以预测和确定。
例如,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实施放火,火势的蔓延和危害后果往往难以控制,可能会危及到众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但核心在于其行为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
总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较为广泛的犯罪类别,其中包含了众多具体的罪名,这些罪名共同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