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
速裁程序是一种高效、快捷的刑事诉讼程序,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适用速裁程序的具体情形。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人员在认知和表达方面可能存在障碍,难以在速裁程序中有效参与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心理和认知上尚未成熟,需要更多的法律保护和教育引导,速裁程序可能无法充分满足其特殊需求。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更加审慎和全面的审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效果。
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那么整个案件也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因为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情况和态度可能不同,需要充分保障每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案件,也不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民事赔偿问题的妥善解决对于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未达成协议时不宜采用速裁程序。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例如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侦查或审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的等等。总之,速裁程序的适用是在保障公正和效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