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继续犯罪、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其三种主要情形具体如下:

第一种情形,要求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并且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这种相对较宽松的强制措施还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里的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

第二种情形,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可能面临的刑罚较重,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通常会采取逮捕措施。

第三种情形,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存在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情况。曾经故意犯罪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而身份不明会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带来困难,也增加了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对逮捕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以确保逮捕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对于逮捕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也在不断地进行规范和优化,以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

逮捕的三种情形(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