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证通常在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查证时使用,一般是在案件需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传唤证的使用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特定的情形。首先,当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侦查时,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取更多案件信息、核实相关情况,可能会使用传唤证。
其次,如果案件已经有了一定的线索和证据指向某个嫌疑人,为了进一步查证和深入调查案件真相,也会依法使用传唤证要求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此外,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中,为了理清案件的来龙去脉,需要对多个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对于可能涉及案件的重要人员,也可能会通过传唤证的方式来确保其能够配合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传唤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而且,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总之,传唤证的使用是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案件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