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开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一百份以上”是指累计达到一百份以上,不论发票的面额大小。“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是指虚开的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到四十万元以上。
此外,如果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也应当立案追诉。这一规定旨在对屡教不改、多次违法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会被立案追诉,比如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具体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虚开发票的用途、对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等。
需要注意的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还可能给相关企业和个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在经济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发票管理法规,确保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合法合规。
总之,对于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要综合考虑虚开发票的份数、金额、违法次数以及其他相关情节,以准确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的程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