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在刑法理论中,拐卖儿童罪是可以存在犯罪中止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对于拐卖儿童罪来说,如果犯罪分子在实施拐卖行为的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了继续拐卖儿童的想法和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中止。例如,在已经着手寻找拐卖对象,但还未成功找到时,犯罪分子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从而停止了后续的一切拐卖准备和行动。
或者在已经控制了儿童,但在还未将儿童转移给买家之前,主动释放了儿童,并且没有造成儿童身体或心理上的严重伤害,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中止。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还要求其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拐卖儿童罪中,如果犯罪分子虽然放弃了拐卖行为,但儿童已经因为前期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的伤害或者造成了其他不良后果,那么在对犯罪分子的量刑时,也会综合考虑这些情况。
此外,法律对于犯罪中止的认定是非常严格和谨慎的。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即使构成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总之,拐卖儿童罪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分子能够轻易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是根据其犯罪中止的具体情况,在量刑上予以适当的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