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情形。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首先需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常见的情形包括: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对于“数量较大”的标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例如,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5 张以上不满 50 张的,属于“数量较大”。同时,对于“明知”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因素。如果行为人能够合理说明其持有、运输、骗领信用卡等行为的合法理由,并且经查证属实的,不应认定为“明知”。
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区分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比如,如果行为人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又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则可能同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应依照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此外,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而仍然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总之,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主观方面、涉及的信用卡数量等多方面的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第一条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
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