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认定,主要依据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客体等要素。犯罪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金融安全。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犯罪主体,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银行”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涵盖了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只有这些机构中具有出具金融票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违反规定而出具金融票证。如果是因为工作失误或者对规定的误解等原因导致出具了不符合规定的金融票证,一般不构成此罪。
客观方面,重点在于“违反规定”和“情节严重”。“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多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金额巨大;给国家、金融机构或者客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例如,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对方不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的情况下,多次为其出具大额信用证,导致银行遭受巨额损失,就可能构成情节严重。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金融安全。金融票证作为金融交易的重要凭证,其管理秩序的稳定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保障金融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一旦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泛滥,将严重破坏金融票证管理秩序,威胁金融安全,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