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自诉流程包括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审查、案件受理、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是提起自诉。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同时,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接着,人民法院会对自诉进行审查。法院会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是否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等。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予以受理,并将自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自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提出答辩状。

然后进入审理阶段。法院会依法传唤当事人,并确定开庭日期。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调查核实证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最后是判决。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如果被告人有罪,会依法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如果被告人无罪,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自诉过程中,自诉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此外,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转为公诉案件。

刑事诉讼自诉流程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