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追诉标准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诉。这里的“损失数额”,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人的产品销量减少、利润下降等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权利人失去的预期利益、为恢复正常经营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损失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能带来的预期利益、被侵犯后所遭受的损害等。同时,对于多次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商业秘密多人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使未达到五十万元的损失数额标准,也可能被追诉。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损失数额的计算,往往需要依靠专业的鉴定机构和相关证据来支持。这一过程通常较为复杂,需要综合各种证据和情况进行准确判断。

总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主要以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的损失数额为依据,但具体的认定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