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社会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形。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对于立案标准的具体情形,首先,采集、供应的血液中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这是因为这些病原微生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和危害性,一旦通过血液传播,会对接受血液的人的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其次,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这些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也应予以立案追诉。这是为了防止血液制品成为传染病传播的途径。
再者,如果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也构成犯罪。这种情况强调了采血过程中的规范和安全,如果违反规定使用器材,就可能导致传染病的传播风险增加。
另外,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也在立案追诉的范围内。因为过度和频繁的采集会对献血者和供血浆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最后,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社会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其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
总之,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立案标准的设定,旨在保障血液采集和供应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规范性,维护公众的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